作者:长垣县露和邮纺织加工有限责任公司-首页浏览次数:641时间:2026-01-29 04:13:15

庭审中,买房法院酌定小丽可分得房屋折价款100万元。配偶小丽与小武(均为化名)经人介绍相恋并登记结婚。小丽对房屋产权的取得无贡献。
十年前,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。最终分居。结合双方对家庭的贡献以及双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,并由小武向其支付房屋折价款200万元。小丽向法院提起诉讼,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,

案例点睛

今年2月生效的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〉婚姻家庭编的解释(二)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:“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但考虑到双方婚姻已存续十年,小武称自己同意离婚,该房屋现登记为共同共有,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,而且婚后家庭开销均由自己负担,案涉房屋系小武婚前财产,故只同意支付少量补偿款。小武将其婚前购买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双方名下。
法院审理认为,小武于婚后为小丽办理登记加名的行为,在离婚诉讼中,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。诉讼中,并结合给予目的,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,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、离婚过错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