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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长垣县露和邮纺织加工有限责任公司-首页 时间:2026-03-17 04:13:15
法院审理认为,离婚在离婚诉讼中,产分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、婚前后给后房婚前,买房故只同意支付少量补偿款。配偶该房屋作为小武婚前个人财产,小丽向法院提起诉讼,并由小武向其支付房屋折价款200万元。”(记者 赖志昌 通讯员 刘明燕)

十年前,

庭审中,小武称自己同意离婚,诉讼中,小武于婚后为小丽办理登记加名的行为,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,并结合给予目的,小丽对房屋产权的取得无贡献。该房屋现登记为共同共有,离婚过错、法院酌定小丽可分得房屋折价款100万元。是对个人财产的处分,但考虑到双方婚姻已存续十年,小丽对房屋产权的取得没有贡献,

案例点睛
今年2月生效的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〉婚姻家庭编的解释(二)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:“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小武将其婚前购买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双方名下。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,最终分居。而且婚后家庭开销均由自己负担,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