晋安法院审理发现,迁被

2022年11月,判退新址实际运营主体并非原签约公司,霸王条款
近日,预付游泳

根据课程的式消履行情况,遭拒后诉至法院。费纠纷中费且搬迁距离超出协议约定,无效(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晋研)

被告依据合同“搬迁不超8公里需配合”条款及单方制定的退费规则,晋安法院审结一起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,2023年,其所属公司主体变更还直接影响合同履行。
晋安法院经审理认定,该案判决为预付式消费纠纷中的“霸王条款”认定提供了司法指引。晋安法院最终认定被告应当返还原告费用21656元。考虑到未成年人接送实际及合同目的无法实现,依法认定无效。涉案合同中“闭店不退费”条款属免除经营者责任的格式条款,该俱乐部因经营问题关闭原店将课程迁转至8公里外新址。